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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贪污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职检刑诉〔2018〕2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0********,汉族,大专文化,原岳阳县**镇人力******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县**镇****院内。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退回岳阳县监察委员会补充侦查,岳阳县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7月2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担任**镇计生办报账员,**镇计生办的收入和支出均通过方某某个人的农村信用社账户进行结算,方某某利用自己经手和管理**镇计生办资金的职务便利,多次将计生办公款用于个人开支,并使用伪造的报账凭证进行平账,贪污数额共计人民币53.081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9月,方某某通过许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了11份计生对象手术后遗症病例和住院费用资料,并根据病例伪造了11份补助协议书、领款单和3张现金付出凭单,方某某和许某某在上述伪造材料上仿冒11名计生对象和相关领导签名。方某某使用上述伪造材料分三次到**镇财政所以**镇计生办开支费用的名义进行报账,共计报账人民币23.419万元。

2、2016年6月,方某某再次通过许某某伪造了14份计生对象手术后遗症病例和住院费用资料,并根据病例材料伪造了14份补助协议书、领款单和1张补助款总表、现金付出凭单,方某某和许某某在上述伪造材料上仿冒14名计生对象和相关领导签名。方某某使用上述伪造材料到**镇财政所以**镇计生办开支费用的名义进行报账,共计报账人民币29.6625万元。

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镇党委投案。2018年6月11日,**镇纪委追回赃款人民币16.5408万元;2018年6月26日,许某某家属向岳阳县监察委员会退赃人民币10.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许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帅

2018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岳阳县监察委员会扣押26.8408万元,现存于湖南省非税收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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