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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83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园**区**栋**。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买毒人龚某某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被告人方某某,约定以2400元的价格向方某某购买毒品,并谈好付给方某某250元车费,后龚某某微信支付2650元给方某某。同年7月21日21时许,方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西永天街蓝帝斯酒店8348房间内将一瓶冰毒疑似物(净重0.64克)和疑似麻古颗粒17颗(净重1.69克)贩卖给龚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龚某某处提取扣押上述毒品,从方某某处提取扣押联系毒品交易用OPPO手机一部。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涉案毒品、手机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提取封存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7.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3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

检察官助理:石磊

2020年8月 26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联系电话:1778368****)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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