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乐清市**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乐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11月25日至12月25日);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2日至9月16日、11月12日至11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方某某共贩卖三次毒品给张某某。具体如下:
1、2018年7月份的一天,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方某某购买价值1600元的毒品,方某某同意。方某某收到毒资后向上家购买毒品,后张某某开车搭载方某某开车到乐清市**镇**村的一条桥边拿到毒品。
2、2018年7月12日,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方某某购买价值1600元的毒品,方某某同意。方某某收到毒资后向上家购买毒品,后方某某告知张某某毒品放置在乐清市**镇**村一公共厕所内。张某某前去拿到毒品后吸食。
3、2018年7月14日,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方某某购买价值1600元的毒品,方某某同意。方某某收到毒资后向上家购买毒品并告知张某某毒品放置在乐清市**镇**村一公共厕所内,张某某前往拿取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未查获毒品。
2019年3月22日9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公安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话记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张某某微信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另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的规定,均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一年四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秉旺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135********方某某妻子)。
2.卷宗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