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公诉刑诉〔2015〕23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街**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5年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2月6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4日01时许,经事先电话约定,被告人方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酒店**房门口处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陈某某贩卖毒品一包,二人交易完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方某某处扣押到毒资人民币350元、查扣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陈某某处扣押毒品疑似物一包(经鉴定,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2.032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通话清单、现场方位图,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非法贩卖毒品氯胺酮2.032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璐
2015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扣押的涉案款物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海府路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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