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81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巷**号,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街道**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19日止),2015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海秀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8年3月28日至2010年3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时44分许,符某某在海口市呀诺达酒吧认识被告人方某某,双方互加微信,后符某某通过微信向方某某购买毒品,方某某同意。当日3时10分,方某某通过微信要求符某某转账毒资人民币1000元,符某某同意。不久,方某某在呀诺达酒吧将一颗红色药丸麻古(重0.1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给符某某看,并要求符某某跟其一起离开酒吧再给毒品,符某某当场微信转给方某某人民币1000元,后符某某和方某某走到呀诺达酒吧门口,两人准备打车离开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公安干警当场从方某某身上缴获一颗麻古和一部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毒品麻古一颗、手机一部等;2.书证:人口信息、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运星
检察官助理:王琨
书 记 员:吴珍莲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证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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