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方某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1月2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因容留他人吸毒,于2014年7月3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百元;因吸毒,于2015年5月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因吸毒成瘾,于2015年5月1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叁年;因吸毒,于2016年1月2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因吸毒成瘾严重,于2016年2月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贰年。被告人方某某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次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方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沭阳县庙头镇邮电局附近将0.1克冰毒卖给冯某某,收取冯某某微信转账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吸毒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冯某某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出具的检查、辨认笔录;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松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