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8〕213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11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 2018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4日,马某甲电话联系向被告人方某某购买毒品。11月17日傍晚19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去到中山坦洲镇十四村**小镇,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一个微信名为“正在输入”的人(另案处理)购买一小包冰毒。之后,被告人方某某电话联系了马某乙,携带冰毒去到本市香洲区南溪村**购物广场对面的小巷,将该包冰毒贩卖给马某乙,并收取毒资人民币650元,交易完成准备离开时,被民警人赃并获。经鉴定,从马某乙身上查获的白色晶体物质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2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马某乙、马某丙的证言;3.书证;4.物证;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园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三册随案移送;
3.VIVO银色手机一部随案移送,毒品甲基苯丙胺0.27克暂存刑警支队五大队物证室,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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