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273号
被告人方某某,化名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霍县人,户籍所在地**栋**门**号,无业。因吸食毒品、为他人提供毒品,于2019年7月2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方某某向周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3月间,被告人方某某分别将毒品冰毒藏匿于茶叶和玩具汽车内,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分两次以5500元、5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周某某(已行政拘留)贩卖毒品冰毒10小包(每次5小包,每包重约0.6)。
2019年5月,方某某通过美团跑腿送货的形式,将2小包毒品冰毒(每包重约0.6)送至太原市晋源区**街**号房间周某某住处,以220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贩卖。
2019年6月,在太原市晋源区**街**府小区方某某暂住处, 方某某以900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贩卖毒品冰毒10小包(每包重约0.6)。
2、方某某向王某甲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6月,方某某将毒品冰毒藏匿于玩具汽车内,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以2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甲贩卖冰毒3小包。
3、方某某向杨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7月22日16时许,在太原市晋源区**街**府小区**号楼**号房间内,方某某将以每克520元的价格向张志楠(化名王某乙,另案处理)购买的毒品冰毒50克分包后,以900 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杨某某(已行政拘留)贩卖冰毒1小包(重约1克)。
2019年7月24日2时许,杨某某在**府小区**号楼**单元**室门口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民警抓获,后从杨某某住处**号房间内查获从方某某处购买的毒品冰毒疑似物2小包(系杨某某再分包),净重0.94克。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民警在方宁4114号房间内查获散装的毒品冰毒疑似物1大袋、45小包,净重48.35克。经太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冰毒照片、电子称、吸毒工具等物证;
2.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太原市没收毒品凭证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周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进行贩卖,数量为64.3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锦萍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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