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号。2018年11月27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底至7月2日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先后在中山市港口镇星辰花园附近、江门市高新区公园附近等地方以人民币2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梁某镜、黄某等人。2019年7月2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石岐区抓获被告人方某某,并在其驾驶的车辆处查获毒品四包(净重17.3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电子称、刀片等物品一批。同年7月5日,公安人员在梁某镜处缴获上述毒品2包(净重0.8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归案后,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贩卖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方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某某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及电子卷宗1份;
3.证人名单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视听资料2份、电子数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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