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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诈骗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24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长兴县**镇**村**号。2019年10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缓刑一年十个月(缓刑时间2019年10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6月26日期间,被告人方某某编造自己在长兴县画溪大道**延伸段工程**段工地上班的身份,谎称能够帮周某某承包该工地食堂、超市,先后虚构缴纳健康证办理费、住宿费、管理费等理由对被害人周某某实施诈骗,骗取金额19330元。后被周某某发现,经催讨,被告人方某某退还9000元。涉案金额10330元;

2、2020年5月,被告人方某某谎称能够帮殷某某办理驾驶证,并以需要缴纳报名费、更换C2驾驶证费用等理由对被害人殷某某实施诈骗。涉案金额5070元;

3、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方某某谎称自己在安徽省黄山市承包工地,手上有很多工程车,可以将范某某介绍到黄山工地上去做汽车维修,之后虚构搭板房设施需要交保证金的理由对被害人范某某实施诈骗。涉案金额1000元。

综上,被告人方某某实施诈骗三起,涉案金额共计16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殷某某、范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证物检查、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新航

    2020年9月21日

附:

    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在长兴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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