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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号。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以帮忙信访需要送礼为由,多次从被害人宣某甲某骗得人民币共计9000元,后用于日常生活开销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宣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宣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方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75436****;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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