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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88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云霄县**镇**花园**室(户籍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园**号)。被告人方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5年2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3月至4月期间,使用事先准备的假冒伪劣卷烟交给周某某,让周某某到江阴市的烟酒店以真烟进行售卖。被告人方某某共计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胡某甲等人人民币722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3月31日,将事先购买的8条假中华(软)香烟、1条假白沙(和天下)香烟提供给周某某,让周某某至江阴市天鹤路45号兴源烟酒商行以真烟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胡某甲,骗取被害人胡某甲人民币5100元。

2.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4月13日,将事先购买的4条假中华(软)香烟提供给周某某,让周某某至江阴市蒲桥路126号烟酒店以真烟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陈某某,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120元。

3.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4月27日,将事先购买的6条假中华(软)香烟、1条假黄金叶(天叶)香烟系提供给周某某,让周某某至江阴市河北街330号兴源名烟名酒店以真烟的价格欲出售给被害人胡某乙,后因被害人胡某乙发现上述香烟系假烟而未成功。

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周某某退赔被害人胡某甲人民币565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甲、胡某乙、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烟草局出具的证明;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钥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云霄县**镇**花园**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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