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至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方某某使用盗取的张某某、黄某甲等人QQ账号,冒充张某某、黄某甲等人身份以其朋友住院需要用钱为由,诈骗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等12人共计人民币3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明细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林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315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文涛
王 丹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叁佰零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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