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诈骗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50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至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方某某使用盗取的张某某、黄某甲等人QQ账号,冒充张某某、黄某甲等人身份以其朋友住院需要用钱为由,诈骗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等12人共计人民币3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明细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林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315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涛

王 丹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叁佰零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