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县**镇金**村**组**号,现住江苏省常州市**区**街道**花园**栋**单元**室。2011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抗击疫情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卖口罩、额温枪的广告,白某某在朋友圈看到后通过微信帮助被害人甄某某跟方某某购买额温枪。2020年2月21日甄某某向方某某购买十只额温枪共4700元,甄某某通过白某某将钱转给方某某后方某某没有发货而是将钱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方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甄某某陈述;证人白某某证言;微信聊天记录、顺丰单号复印件、查询复印件、说明、微信转账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明细、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薇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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