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55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59********,汉族,浙江义乌人,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犯罪嫌疑人方某某谎称其可以将位于**路和**路交叉口处建筑项目的主体建筑工程(系思达大厦工程项目)转包给被害人黄某某施工,并以收取该工程押金为由从被害人黄某某处骗取人民币三万元。
犯罪嫌疑人方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被传唤至义乌市公安局。现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损失三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议书,收条,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谢建新、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国潮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义乌市**街道**村**,联系电话:139*******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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