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04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浙江省温州市**区**街道**西路**弄**号,政治面貌:群众,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和不可抗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于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出资成立虚假网络借贷公司,购买了手机、电话卡、电脑等作案工具,在浙江省杭州市**区**街道一栋大楼的*楼设立网络贷款诈骗窝点,以"安信金服"这一貌似高大上的虚假公司名义,通过网络对外非法从事资金放贷、催收活动,以收取"服务费"、"逾期费"、"续期费"等会名义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方某某充当财务放贷总负责人,朱某(另案已判决)、曾某某(另案已判决)、赵某(另案已判决)等人充当公司的审核员、话务员,向全国各省市不特定人员放贷,包括我辖区(原敦煌市医院医务工作人员)徐某某,致使这些借款人陷入"套路贷"圈套,被告人方某某等人非法放贷、催收的行为扰乱了其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了不特定家庭和社会的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
具体作案流程为:朱某、赵某、曾某某等人扮为公司的审核员、话务员,通过拨打电话等方式引诱有贷款意向的被害人添加其微信、支付宝等工具,冒充正规借款平台人员引诱其申请借款,让借款人提供包括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手持身份证自拍照片、手机通讯录、近半年的手机通话记录、蚂蚁花呗分等在内的个人实名资料,认为借款人的信用良好后,诱导添加扮为公司老板方某某的微信审核,确定好1000元-10000元不等的放款额度,用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7天,许诺按时还款提升借款额度并降息,让借款人登录"有凭证"等正规电子借条平台,签订年化利率不超过24%,实际高达近1500%的虚假借款协议,制造合法民间借贷的假象,对无法按时还款的每天收取300元不等的逾期费,并诱导借款人展期,收取七天为一个周期的展期费用。
被告人方某某成立"安信金服"网贷公司以后,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招募工作人员,自己一边在各种论坛学习,同时向公司的员工讲授如何审核甄别借款人提供个人信息的真伪性,要求员工根据借款人提供的个人信息综合分析判断其还款能力,并向财务收放贷员传授如何提高回款率,公司分为放款和收款两大业务,若被害人若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为达到催收目的,方向群充当催收人员给被害人及其亲朋好友使用电话、短信轰炸等软暴力手段骚扰逼迫被害人尽快还款,给众多被害人的心理造成了阴影和创伤。
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6日,“安信金服”网贷公司话务员主动联系到甘肃省敦煌市医院的工作人员徐某某,通过信用审核后,让其添加方某某的微信,被害人徐某某被诱导进入“有凭证”电子借条平台,初次借款1500元,实际到手1045元,借款到期后,因被害人徐某某在多家网贷平台借款,无力偿还借款,被告人方某某引导徐某某办理了7次续期,每次交纳460元不等的续期费,被告人方某某多次逼迫、威胁、辱骂徐生龙还款,逼迫被害人徐某某在其他网贷平台借款还清了借款本金和续期费,最终徐某某被骗1995元。
2、2018年2月底的一天,“安信金服”网贷公司话务员主动联系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居民邱某某,通过信用审核后,让其添加方某某的微信,被害人邱某某被诱导进入有凭证电子借条平台,初次借款1500元,实际到手1050元,2018年3月4日邱某某给方某某偿还了1500元借款;2018年3月7日至2018年5月7日期间,被害人邱某某分6次向被告人方某某借款1000至3500元,实际到手700元至2450元;每笔借款到期后,被告人方某某多次催促、逼迫邱某某还款,被害人邱某某交纳了300至500元不等的续期费,被害人邱某某被诈骗5294元。
3、2018年3月14日,“安信金服”网贷公司话务员主动联系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居民潘某某,通过信用审核后,让其添加方某某的微信,被害人潘某某被诱导进入有凭证电子借条平台,初次借款3000元,实际到手21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人方某某多次催促、逼迫潘某某还款,被害人潘某某交纳了930元办理了续期,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多次向被害人潘某某放款并收取续期费,最终骗取被害人潘某某4590元。
以上三笔诈骗数额合计为11879元。
自被告人方某某非法成立“安信金服”网贷公司以来,通过“有凭证”电子借条平台向400余人次放款100余万元,按照30%的“利息”计算,非法获利3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微信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自首说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收条及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冯某、俞某某、徐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邱某某、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及同案犯朱某、曾某某、赵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快速放款为诱饵,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1187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案情,已退赔徐某某等3名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以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吉永玲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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