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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170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镇**路**号,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2月,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上发消息称自己有关系可以搞到周某某等人演唱会门票以及通过渠道能帮人写好评、删差评和奶奶病危急需要用钱等方式,多次骗取他人钱财。现查证情况如下:

2019年5月,被告人方某某以帮助购买周某某演唱会门票的方式,骗取受害人林某某人民币3900元。后在受害人林某某一再追讨下,退还了1800元人民币。

  2019年9月,被告人方某某以帮助购买周某某演唱会门票的方式,骗取受害人肖某某人民币2120元。同时,谎编各种理由向受害人肖某某借款骗得人民币1300元,购买无偿献血证“三免卡”骗得人民币1450元。后在受害人肖某某一再追讨下,退还了400元。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方某某以以帮助购买周某某演唱会门票的方式,骗取受害人金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400元。后在受害人金某某一再追讨下,退还了550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8日至11日,被告人方某某以帮助购买周某某演唱会、W-INDS.2019上海演唱会门票的方式,骗取受害人张某某(居住本市下城区**号**室)人民币6500元。后在受害人张某某一再追讨下,退还了3000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方某某以帮助写好评、删差评的方式,骗取受害人黄某某(居住本市拱墅区**街道**社**号)人民币1800元。

2019年11月10日至12月份,被告人方某某以奶奶病危急需要用钱、名目繁外汇兑换不出、体检费等为由,以借钱不还的方式,骗取受害人王某某(杭州公交公司)人民币15381元。

2019年7月26日,被害人吴某甲看到被告人方某某在闲鱼网上发布出售无偿献血证“三免卡”(免费乘坐公交、地铁、水上巴士以及免费进入公园)信息联系被告人方某某后,被骗人民币700元购买失效的无偿献血证“三免卡”一张。

2019年9月25日至9月27日,被害人马某某看到被告人方某某在闲鱼网上发布出售无偿献血证“三免卡”(免费乘坐公交、地铁、水上巴士以及免费进入公园)信息联系被告人方某某后,被骗人民币700元购买无效的失偿献血证“三免卡”一张。同年9月30日至10月1日,被告人方某某谎称帮被害人马某某找工作,以急需用钱为由骗借800元。后在受害人马某某一再追讨下,退还人民币400元。

2020年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方某某来我局潮鸣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肖某某、金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吴某乙、马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俊策

202079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3册(内附光盘2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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