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571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社区**庄第**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路**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4日至2018年10月29日期间,被告人方某某驾驶皖KE****大型货运汽车在从温州市至上海市的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多次使用将在高速公路入口站点领取的通行卡放在铁盒子里封闭以屏蔽路标信号的方式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累计偷逃金额达34130元。现被告人方某某已退还偷逃的通行费34130元,款项已由公安机关返还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温州管理处。
另查明,被告人方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自动到乐清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皖KE****逃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车辆信息、交通违法记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安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皖KE****车行车轨迹记录、金丽温高速公路出口流水详细信息报表、车辆照片、皖KE****车路标屏蔽逃费通行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方法,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方某某系初犯,且已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琛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28287****。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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