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22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1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共党员(自报),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害人汤某某合伙经营礼品批发生意,由被害人汤某某出资,被告人方某某负责业务。同年3月开始,被告人方某某通过伪造客户的微信号“八达徐莹莹”、“客-街道办-李小姐”、“佛-美容院杨小姐”等,编造出与上述客户协商交易的聊天记录,虚构乐清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街道办事处、**美容院佛山店三家公司的订单,于同年3月26日至8月15日期间,诈骗被害人汤某某订货款共计人民币7966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方某某在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瑶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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