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61993********,彝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街道**花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方某某化名“安某”在手机全民K歌“白合歌房”认识了主持人宴某某,自己注册了"守护柠檬”、“萍水相逢”两个微信号,用“萍水相逢”给“守护柠檬”保麦,对宴某某谎称其哥哥是国土局局长,后许某某也在“百合隔房”通过宴某某认识了化名“安某”的方某某,通过宴某某了解到“安某”的哥哥是国土局局长,方某某一人分饰三人,用不同的微信号与许某某联系,后方某某对许某某编造了一个210万平方的拆迁工程。2019年7月方某某以介绍工程需要送礼为由骗取许某某人民币30000元整,后通过转账还给许某某2000元。
2020年1月9日,方某某被宁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方某某退回许某某被诈骗款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手机一部;2.书证:收到条、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6.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全民K歌平台、微信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一人分饰三角,虚构能为被害介绍拆迁工程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积极退赔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文纳
苏康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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