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出生地河北省隆化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案发前系北京****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受派在北京市***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镇**街**号的**库房负责笔记本电脑的售后检测工作。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方某某利用对售后检测工作流程的熟悉,在其工作的**库房东侧树林内,将前期在**商城APP购买的3台全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拆包调换为废旧笔记本电脑,并申请退货。后被告人方某某自行参与售后检测,被掉包的3台电脑经检测外包装完好后被办理入库,**商城售后客服将货款退至被告人方某某购物账号。经价格鉴定,被掉包的3台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6400元。
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通州分局马驹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11月25日,方某某家属退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照片二张等;2.书证:退货单、收条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代某某等五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7.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赔,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 泽
检察官助理:杨文慧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在北京市丰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待法院处理物品:电脑盒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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