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02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庄**号。被告人方某某因赌博于2019年8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罚款200元。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方某某谎称进行工程投资,骗取被害人汪某某29万元,后被告人方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网络赌博。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方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家人已代为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29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郜 明
检察官助理:周荣萍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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