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630号
被告人方**,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越州镇**村委会**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麒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方**在微信群中发布可以办理贷款的虚假信息。6月21日,被害人侯**经咨询方**后,让方**帮忙办理贷款,方**随即套取了侯**的身份证、手机号码、银行卡等信息。6月27日,方**以办理贷款需要先缴纳优选商品分期费、保证金的理由,骗取侯**两次转账共2000元。在得知侯**银行卡内有钱后,方**伙同董**(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另案处理)用手机绑定侯**的银行卡,方**利用下载的触宝电话软件(接电人手机显示号码为虚假号码)拨打电话给侯**,套取侯**收到的验证码后,将侯**银行卡内的现金分三次转走共2000元。后方**又用触宝电话软件拨打侯**的电话套取验证码,董**用手机登录侯**的微信,通过微信转走3100元。整个过程中,方**、董**共计骗取侯**人民币7100元,所得赃款被二人分掉并挥霍。
被告人方**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方**的供述及辩解;4.证人证言:同案人董**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方**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认定为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道严
(院印)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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