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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行贿案)(公开版)_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7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住淳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行贿,2019年7月16日到高安市廉政教育中心协助调查,后转到宜春市廉政教育中心;因涉嫌诈骗罪,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于2019年8月16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9年9月29日经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3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因疫情邮寄路途4天),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2月,经时任铜鼓县温泉镇党委书记金某某的协调,被告人方某某与铜鼓县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并注册成立铜鼓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上半年,***公司落户温泉镇。2015年上半年,***公司因蚕茧原料供应不足等原因处于半停产状态,后方某某就变更用地性质一事,多次与县政府协商未果。2016年7月,铜鼓县领导班子换届,金某某先后担任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常务副县长,期间经金某某协调时任县委书记罗某某,决定由县工信委代表县政府与方某某就公司回购问题进行谈判。2017年底,县政府决定回购茧丝绸公司,用于建设棚改集中安置点。2018年6月,铜鼓县政府决定以2300万元回购***公司,其中土地平整部分评估价格为845.89万元,随后双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由铜鼓县****房公司支付***公司补偿款2240万元。2018年底市审计局对***公司土地平整成本进行评估时,发现***公司存在虚报问题,金某某到市审计局积极沟通解释。2019年3月27日,宜春市审计局出具宜审投决(2019)8号审计决定书,认定***公司土地平整工程造价为363.03万元,由于相关部门、评估机构和个人在评估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造成评估价格多计482.86万元。2009年以来,方某某为感谢金四清对茧丝绸公司征地落户、公司回购、协调审计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先后分十三次送给金某某现金共计15.49万元,金某某均予以收受。具体如下:
1、2009年上半年,方某某在**镇政府金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万元;
2、2010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方某某在金某某自建房分别送给其现金0.5万元,共计2.5万元;
3、2014年上半年,方某某得知金某某女儿金某出国留学,在金某某自建房送给金某某现金1万元;
4、2015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方某某在金某某自建房送给其现金各1万元,共计4万元;
5、2018年端午节,方某某在金某某自建房送给其现金5万元;
6、2018年11月,方某某得知金某某儿子出生,在金某某自建房送给其现金0.9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判决书、审计决定书等

证人证言:金某某、罗某某、胡某某等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导致政府回购其企业时价格虚高,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笫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芳亮

检察官助理:朱艳娇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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