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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胡某某非法采矿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方某某,又名方某,外号“军子”、“军哥”,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四组。因犯故意伤害罪,2002年5月20日被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6月16日由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因涉嫌非法采矿,于2019年11月13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胡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1次(2020年4月2日退补,2020年5月2日重报);提请延长审限2次(2020年3月20日提请延长期限至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3日提请延长期限至2020年6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方某某承包了****还建房对面的土地平整项目。2018年6月份,被告人胡某某通过胡某甲认识被告人方某某,胡某某和方某某约定由胡某某购买方某某承包项目工地(以下简称“工地”)的黄土,通过罗某某和袁某(均另案处理)提供给湖北**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自2018年6月24日始,被告人方某某安排干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外号“某某”,在逃)等人在工地指挥取土、登记车数,被告人胡某某聘请胡某甲在方某某指定工地区域用钩机取土、上土,罗某某和袁某安排邹某某、李某某组织运输车队从工地运输黄土至**公司过磅入库,至 2019年5月31日,罗某某累计向胡某某支付黄土款1028125元。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亲属代为退赃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非法采矿矿坑照片、非法取土现场照片、工程施工合同、缴款书、胡某甲微信转账截图、交易记录、胡某某微信转账截图、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甘某某、刘某某、胡某乙、罗某某、袁某某、黎某某、邹某某、李某某、胡某丙、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 辨认笔录、现场勘查,取样照片、现场踏勘结论;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胡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砖瓦用黏土出售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葵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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