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17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17时许,梁某某(另案处理)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石碣镇东诚电子厂饭堂发生口角,后梁某某与李某某互加微信,并在微信上约定于当天23时许在本市石碣镇东诚电子厂正门口对出的路段打架。随后,李某某纠集了陈某某、梁某甲、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十几名广西籍老乡参与打架,并准备了西瓜刀、钢管等工具。梁某某纠集了被告人方某某、方某某(另案处理)等七、八名云南籍男子,方某某准备钢管等工具。当晚23时许,双方携带西瓜刀、钢管等工具来到约定的本市石碣镇东诚电子厂正门口路边,双方聚集后随即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方某某被李某某等人围殴导致受伤(经鉴定,暂定为轻伤二级),陈某某被梁某某等人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方某某被送往石碣人民医院治疗,并在医院报案。民警接报后在医院抓获李某某等人,并在案发现场起回西瓜刀、钢管等工具。
2019年12月31日12时50分,被告人方某某来到石碣分局门口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及伤情照片等鉴定意见,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作案工具钢管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方某某及同案人梁某某等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法,结伙持械聚众斗殴,是积极参与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秀敏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七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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