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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职务侵占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易购零售集团通讯公司线上运营部原经理,住本市栖霞区**路**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系**易购零售集团通讯公司线上运营部经理,分管荣耀品牌的推广、维护、营销策划等业务,微信号“fj94430****”。2018年荣耀厂家给付**易购零售集团640台荣耀小巨蛋音响,用于2019年1月24日至2月28日荣耀手机的销售搭赠活动。2019年1月,方某某通过OA系统以正常活动的方式将640台荣耀小巨蛋音响申请到自己的**易购账户。2019年2月,方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与侯某某(已判决、称呼阿健)谈好以每台37元的价格通过咸鱼网将该640台荣耀小巨蛋音响销售给侯某某,并于2019年2月19日至23日期间分5次将640台荣耀小巨蛋音响寄送到侯某某指定地址,得赃款23680元。经查,**易购零售集团购买荣耀小巨蛋音响的进价为150元/台,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640台荣耀小巨蛋音响(共计价值人民币96000元)。

2019年5月30日,方某某在本市玄武区**大道**号**总部**楼会议室接受**控股集团监察部谈话,其如实陈述了上述事实,后调查人员报警,被告人方某某留在会议室等候民警将其传唤至派出所。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赔偿苏宁公司人民币1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和抓获经过;方某某接受苏宁集团监察部人员谈话笔录;方某某劳动合同、心意券申请流程、物流寄送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苏宁集团订购荣耀小巨蛋单据等书证;

2.被害单位人员任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严安

检察官助理:陈宪

2020427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3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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