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足浴休闲会所**,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村,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菜市场。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抓获,当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赵兵,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旅租**,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海南省澄迈县**镇**大队东区**号。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抓获,当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王和裕,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孙某某承包位于海口市秀某某**路**号的居民楼并取名“**旅租”进行经营,其聘请被告人周某某为该旅租的经理,负责旅租的日常管理。2019年3月,被告人方某某承租**旅租二楼并取名“**休闲保健中心”进行营业。
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方某某组织该保健中心的女技师从事卖淫活动,主要经营的项目有380元、580元不等价格的涉黄服务,其中380元价格是指发生一次性关系,580元价格是指发生两次性关系,涉黄服务所得的赃款由被告人方某某收取后按比例提成给卖淫女。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被告人方某某在取得周某某的许可后,安排卖淫女在**旅租内开房,开房费用按日结算,每间80-100元不等,卖淫女在**休闲保健中心接客后,会引导客人到事先开好的房间里进行性交易。2020年7月31日凌晨0时许,根据群众举报,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当场在**休闲保健中心抓获被告人方某某和周某某,同时在**旅租的三楼至六楼房间内抓获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人9对共计18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等物证;2. 行政处罚决定书、租赁合同等书证;3.孙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方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组织九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九名卖淫女在其管理的旅店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某、周某某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付 茸
书 记 员: 王一帆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周某某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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