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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汉族,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61955********,高中文化程度,安化县**公司退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镇**街**号,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区**期**栋**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7日至5月6日,自2020年6月5日至7月4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年底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在广西南宁通过方某甲的介绍,在没有任何产品的情况下花费69800元购买21份连锁经营销售的份额,成为方某甲的下线,加入“连锁经营销售”模式的传销活动。方某某从事连锁经营期间,发展了曹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刘某某三条直接下线,并通过下线陆续发展了朱某某、彭某某、张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刘某某等下线320人以上。方某某于2012年晋升为“体总”级别。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方某某被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说明、户籍资料、铁路出行记录、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银行关联账户交易流水、在逃人员登记表、聊天记录;

2.证人方某甲、邹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刘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实施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发展下线320人以上,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卫

2020年8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四册,检察审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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