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0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嘉园**期**座**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04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仓山区盖山镇**村**井**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市场。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区**号楼**。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3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花园**区**座**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乡**坂**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街道**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93********,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组**负**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方某某、郑某某、庄某某、李某甲、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乙、王某某、熊某某、温某某、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中旬起,陈某某、沙某某、闫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架设“土豆德州”APP网络赌博平台牟利,由陈某某以工资雇佣的方式,通过被告人方某某联系了被告人郑某某、庄某某、李某甲、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组成技术团队,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双杭城mini墅**室内,为“土豆德州”APP进行技术测试、维护、更新等服务。自2019年4月6日至6月13日该平台正式运营期间,“土豆德州”APP下属的“金沙会”联盟在平台上累计投注赌资900余万元、“帕格尼”俱乐部在平台上累计投注赌资130余万元。被告人方某某、郑某某、庄某某、李某甲、徐某某、张某甲获取工资3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乙从陈某某处获取工资16000余元人民币。
被告人刘某某自2018年开始,在国外担任其他网络赌博平台的客服人员,2019年4月前,被告人刘某某在“土豆德州”APP上注册“传奇club”俱乐部,通过微信加好友、发布信息等方式,招揽多名赌客在土豆德州APP上注册并进行赌博。被告人刘某某在赌客和平台之间为赌客上、下分(上下分和人民币比例1:1),并获取平台抽水返利及赌客用上分所得钻石购买“保险”的返利获利。2019年4月6日至6月12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共计为赌客上分242154个钻石,折合赌资人民币242154元,获利至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温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熊某某、白某某自2019年4月至6月期间,在沙某某、闫某某等人的介绍、管理下,先后至菲律宾国马尼拉市天龙大厦担任“土豆德州”平台下属联盟、俱乐部的客服人员,负责通过加好友、发布信息推广等方式,招揽他人在平台上赌博或在平台上注册俱乐部充当代理。在平台运营期间,被告人温某某为“帕格尼”俱乐部担任客服,获取工资至少人民币20000元左右;被告人李某乙、王某某、熊某某、白某某为“金沙会”联盟担任客服,其中李某乙总计获取工资45000元左右,熊某某获取工资24000元左右,王某某获取工资24000元左右,白某某获取工资4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王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方某某、郑某某、庄某某、李某甲、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乙、王某某、熊某某、温某某、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记录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招揽玩家赌博,被告人方某某、郑某某、庄某某、李某甲、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明知他人经营赌博网站仍提供技术服务,被告人李某乙、王某某、熊某某、温某某、白某某明知他人经营赌博网站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某某、郑某某、庄某某、李某甲、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乙、王某某、熊某某、温某某、白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王某某、熊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龙俊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温某某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方某某、郑某某、庄某某、李某甲、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王某某、熊某某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3201******;19992******)。
2.案卷10册,补充材料1份。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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