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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等非法采矿案)_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70********,苗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现住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6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镇**路**号,现住三穗县**镇**广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72********,侗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现住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6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73********,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现住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6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71********,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镇**路**号现住三穗县**镇***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02年4月22日被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经营罪,2010年8月23日被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彭某某、吴某某、吴某某、杨某、洪某某涉嫌非法采矿,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方某某、彭某某、吴某某、吴某某、方某某(已故)、杨某、洪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三穗县雪洞镇界牌村架枧湾(地名)处无证开采煤矸石出售;2013年初,杨某、洪某某、方某某(已故)先后退出,方某某、彭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则继续无证开采至2015年下半年。经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17地质大队依法鉴定,方某某等人开采的煤矸石为粉砂质炭质粘土岩矿,所开采的粉砂质炭质粘土岩矿体积达308363m³,经三穗县价格认证中心依法认定,价值共计647.5623万元。

案发后,方某某上缴非法所得100000元,彭某某上缴非法所得100000元,吴某某上缴非法所得30000元,吴某某上缴非法所得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退赃收条,土地出租协议等;2.证人刘某某、马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彭某某、吴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17地质大队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彭某某、吴某某、吴某某、杨某某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粉砂质炭质粘土岩矿308363m³,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达647.5623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杨承云

                              检察官助理 钱滢赣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彭某某、吴某某、吴某某、杨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卷宗材料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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