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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等开设赌场犯罪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78年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8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寿县某某某某街道,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取保候审。曾于2018年1月15日因赌博罪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7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7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住寿县某某镇某某街道,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019年9月中至9月22日,王某甲(另处)和王某乙(另处)在寿县双桥镇杨台村境内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供人赌博,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和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另处)多次到赌场里参与赌博。为扩大赌场参赌人数,获取利益,在陈某甲的提议下,方某某、张某某与陈某甲、王某甲、邹某某(另处)合股开设赌场,赌场股东为四个,其中方某某和张某某为一股。2019年9月23日至9月28日,方某某、张某某与陈某甲、王某甲、邹某某分别在寿县双桥镇杨台村“枸橘刺”圩子王某丙暂住的破旧瓦房里和杨台村门西组陈某乙家的破旧土墙房里,提供赌具供人以麻将“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雇佣专人负责望风看场,共计合股开设赌场6天12场次(每天分为下午场和晚上场),晚饭时赌场统一安排参赌人员到饭店免费用餐,参赌人员来自合肥市、淮南市、霍邱县和寿县多个乡镇等地,参赌人数众多。方某某、张某某等人合股开设赌场期间,赌场里提供一个“迎驾槽坊”酒盒子用于赌场“抽头”获利使用,王某甲负责保管“迎驾槽坊”酒盒子里的“抽头”钱,同时负责结算赌场里买水、买烟、车费、望风看场费及晚饭费等花销开支费用,赌场6天共开支12000元至18000元,除去赌场开支费用后,方某某和张某某两人共计从赌场中“抽头”获利六千余元。

1.书证:寿县人民法院【2018】皖042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说明;2.证人证言:同案人王某甲、陈某甲、邹某某、王某乙、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某、孙某某、王某丙、陈某乙、吴某某、江某某、任某某、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抓赌现场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为抽头渔利而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六千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方某某、张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鉴于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业茂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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