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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二部刑诉〔2020〕704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汤某甲,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方某乙,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汤某甲、方某乙、汤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或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六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以来,被告人方某甲、汤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经事先商量决定经营赌博网站,通过上家“汤某丙”的安排,接手网络赌博网站、作案租房及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将该赌博网站取名为“**娱乐城”,以一元钱对应赌博网站上一个积分的充值方式接受参赌人员充值投注。被告人方某甲、汤某甲在团队中担任管理者,负责管理整个工作室、底下客服以及核对账目、联系上家等工作,先后招入被告人方某乙、汤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等多名客服人员。期间,方某乙参与时段为2019年5月底至2020年6月17日,汤某乙参与时段为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底,张某甲参与时段为2020年1月初至2020年6月17日,张某乙参与时段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17日。

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6月17日期间,该赌博网站共计收取赌资600余万元,非法获利120余万元。

2020年4月24日至6月16日期间,被告人方某乙、汤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参与期间收取赌资分别共计25万余元、16万余元、22万余元、22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方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汤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汤某甲、方某乙、汤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分别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12000元、6500元、12000元、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方某甲、汤某甲、方某乙、汤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 搜查笔录。

5.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汤某甲、方某乙、汤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利用网站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方某甲、汤某甲管理期间该网站共计收取赌资600余万元,系情节严重,被告人方某乙、汤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参与期间收取赌资分别共计25万余、16万余、22万余、22万余,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方某乙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方某甲、汤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均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高强

                                      检察官助理:山笋怡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汤某甲现羁押在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方某乙、汤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起诉书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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