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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票据诈骗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乡**村**号。因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被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鞍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0日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4日、2020年6月1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6月,被告人方某某、蒋某某(已提起公诉)在鞍山市先后成立铁东**供应处、铁西**装饰材料供应部、铁东**装饰材料供应处等公司,并以上述公司名义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开设账户,然后开出小额转账支票以向鞍山市中心医院、鞍山市第二医院、鞍山市第三医院和鞍山市**粮油公司购买货物,再采取让上述单位将余款退转账支票的手段,骗取上述单位的银行预留印鉴。后伪造上述单位的银行预留印鉴、转账支票的号码,并使伪造的转账支票号码与上述单位退票的支票号码相符,再开出大额款项,利用伪造的转账支票骗取上述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共计951900元。蒋某某、方某某又伙同党某甲、党某乙(均已判决)在山东省德州市用假身份证成立**装饰材料供应处和**建筑材料经销处并设立账户,为转存诈骗款做准备。蒋某某将其骗取的鞍山市中心医院的675200元和鞍山市三院的276700元从公司账户中分别转到党某甲、党某乙在德州市建的账户中426000元和197000元。上述款项623000元分别由党某甲、党某乙转到农行卡中提取,其余30余万元由方某某、蒋某某直接从鞍山市开设的账户里转到其用假身份证办的农行卡中提现。另伪造的鞍山市二院、鞍山市**粮油公司287200元和165860元转账支票,由于账户金额不足而犯罪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蒋某某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 刘某某等证言;

3. 被害单位代表高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鞍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使用伪造的票据进行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海刚

检察官助理:唐晓华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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