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720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身份证号码3408271979********,汉族,半文盲,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园**号**室。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方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方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本市秦淮区**路**号**购物中心**楼**专柜,趁营业员李某某不备将挂在货架上的一件**品牌红色毛衣窃走,价值人民币3350元。
2020年9月11日,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衣服已被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新武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联系方式:137706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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