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18时许,在平江县**镇**村**小区,被告人方某甲用剪刀撬开被害人方某丙位于该小区**栋**单元**室的家门,并进入该家逐个房间进行寻找财物,之后被告人方某甲发现该家主卧的衣柜中有个保险柜,遂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该保险柜的锁盖撬开,准备撬锁盗取保险柜中的财物时,发现外面有人开门,被告人方某甲随即躲在该家阳台的窗户上,后被平江县公安局南江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毒品筛查尿检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方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方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娇
检察官助理:钟志强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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