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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72000********,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里**号,住黄冈市黄州区**园**栋**室。因涉嫌盗窃罪,经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不批准逮捕,经该局决定,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5日中午,被告人方某某到黄冈师范学院南院宿舍楼柳园3栋708寝室,将黄某某书桌上的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及电源线盗走。方某某通过转转APP将该笔记本电脑卖掉,得款1200元。

2、2019年7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到黄冈师范学院南院宿舍楼柳园3栋313寝室,趁董某某将该寝室进门左手边桌上的一台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方某某通过闲鱼网站将该笔记本电脑卖掉,得款2700元。

3、2019 年7 月21 日17 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黄冈师范学院南院宿舍楼柳园3 栋404 寝室,将王某甲书桌上的联想牌笔记本及电源线盗走。方某某通过转转APP将该笔记本电脑卖掉,得款2400 元。

4、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方某某到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宿舍柳园3栋715寝室,将尹某某的书桌上将一台惠普牌笔记本及电源线盗走。方某某通过闲鱼网站将该笔记本卖掉,得款1200元。

5、2019年7月19日下午,被告人方某某到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宿舍柳园3栋717室,将王某乙放在储物柜内的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盗走。方某某通过转转APP将该笔记本卖掉,得款1300元。

6、2019年7月中下旬,被告人方某某到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宿舍柳园3栋717寝室,将鲍某某放在储物柜内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方某某通过闲鱼网站将该笔记本电脑卖掉,得款2700元。

经黄冈市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六台笔记本电脑价格认定,共计价值169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转款记录照片、聊天记录照片、电脑信息照片等物证照片;2.被盗电脑品牌信息及配置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尹某某、王某乙、鲍某某、王某甲、董某某、黄某某的陈述;5.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多次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顺章

书记员:贾荣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67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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