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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集团公司**分场。2014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6月4日退回赤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先后在**医院、**大道等地盗窃作案三起,盗得手机、三轮摩托车、汽车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473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方某某窜至**医院停车场,发现周某某的车门未锁,将车内的华为Mate9 Pro手机盗走。经赤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833元。

2.2020年1月23日晚上,被告人方某某窜至赤壁市**大道**超市附近,采取接线搭火的手段,将陈某某停在路边的一辆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盗走,藏匿于赤壁市**镇**区一废弃厂房内。经赤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9900元。

3.2020年2月2日晚上,被告人方某某窜至赤壁市**大道长途汽车站附近,发现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长安牌面包车车门未锁,方某某在车内找到车钥匙后将该车盗走,藏匿于上述的废弃厂房内。经赤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汽车价值4000元。

案发后,涉案财物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毅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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