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1041976********,汉族,高中文化, “饿了么”外卖配送员,群众,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街**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栋**单元**。曾于2004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7月25日中午12时30分许,在本市江汉区万松园路创世纪广场附近,趁被害人贾某某(外卖配送员)送餐之际,将其停靠在路边的一辆圣宝龙牌TDR291Z(蓝白色72V)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7月29日上午11时40分许,在本市江汉区万松园路创世纪广场附近,趁被害人王某某(外卖配送员)送餐之际,将其停靠在路边的一辆铃木之星牌TDT36Z(红色60V)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40元。
涉案赃物均已灭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电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电动车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贾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方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宏
2019年11月27日
附:
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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