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方某某多次在恩施城区盗窃他人电动车。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电动车车,并发还被害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来到恩施市施州大道恩施电器与恩施丽人医院路口,盗走周某某的一辆灰色雅迪牌电动车,后将该车以300元卖予帅某某。经恩施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5元。
2.2020年9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来到恩施市航空大道恩施广场“家乡鸡”快餐店门前,盗走范某某的一辆黑色小刀牌电动车,后将该车以800元卖予高某某。经恩施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40元。
3.2020年9月1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方某某来到恩施市旗峰大道郦水湾小区旁路边,盗走郑某某的一辆白色豪亮牌电动车,后将该车准备以500元卖予吴某某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经恩施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帅某某、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郑某某、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价格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奎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8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证据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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