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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号,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9月27日因盗窃被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曰9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到孝感市****区**乡**建设****项目部活动板房楼梯间拐角处窃得一辆黑色欧派电动车,并将被盗电动车骑至项目部附近的孝汉大道东西向100米处停放,返回项目部骑自己作案使用的电动车时,被民警现场抓获。经孝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黑色欧派电动车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0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鉴定聘请书、情况说明、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收据、扣押、提取笔录、指认笔录、作案现场照片、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3.证人方某甲、程某某、徐某某、祝某甲、祝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建斌

2019年12月23日

附:

被告人方某某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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