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24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于2010年2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7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5月2日0时15分许,被告人方某某伙同另外两名男子(另案处理)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189工业园中天网吧内,盗窃被害人邱某某一部黑色苹果4手机。
2、2014年9月1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伙同“小猪”(另案处理)在深圳市龙岗区同乐社区梦河网吧内,盗窃被害人徐某某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
3、2016年3月2日22时36分许,被告人方某某伙同方某乙(另案处理)、“胖子”(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公明街道田寮村棒棒网吧内,盗窃被害人黎某某的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
4、2016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伙同“胖子”及另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在深圳市燕川社区飞鱼网吧里,盗窃被害人罗某某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
5、2016年3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伙同“胖子”在深圳市松岗街道创业5路1号一楼网络出租屋内,盗窃被害人刘某某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
6、2016年4月10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方某某伙同方某乙、“胖子”在深圳市松岗街道河滨南路暗影网吧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一部金色三星牌手机。
7、2016年4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伙同方某乙、男子“胖子”在深圳市燕川社区万众百货旁的海洋飞鱼网吧里,盗窃被害人李某甲的一部苹果6手机。
8、2016年4月14日20时36分许,被告人方某某伙同方某乙、男子“胖子”在深圳市石岩街道石龙仔八区和兴网吧,盗窃被害人苏某某的一部玫瑰金OPPOR7S手机。
9、2016年4月17日22时49分许,被告人方某某伙同 “胖子”及另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在深圳市沙井街道大洋田工业区极速网吧,盗窃被害人唐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
10、2016年4月27日21时44分许,被告人方某某伙同方某乙、“胖子”在深圳市公明街道李松蓢炮台路曙光网吧,盗窃被害人董某某的一部苹果6手机。
2019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将被告人方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方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方某某有累犯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方某某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汶珀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4.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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