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盗窃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1〕7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锡山区**镇**花苑**号**室(户籍所在地无锡市锡山区**镇**村**上**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至无锡市锡山区**镇**路**号无锡市**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先后28次采用翻墙的手法,盗取车间内不锈钢板,后卖至李某某(另案处理)处,非法获利22307元。

2. 2020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方某某采用相同手法盗取无锡市**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车间内不锈钢板6块,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价值2006元。

归案后,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1年2月9日,被告人方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的不锈钢板等物证;

2. 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张泾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 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无锡市锡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 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8. 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张泾派出所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龙前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 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3. 全部案卷材料;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