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100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8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经过珠海市香洲区吉大石花西路伙工殿餐厅附近时,发现被害人何某某在伙工殿餐厅斜对面的长椅上睡着了,遂上前将被害人何某某掉在长椅下方地面上的1部华为Mate30手机盗走。经珠海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4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滢琳
检察官助理:张帆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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