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公诉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200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末的一天,被告人方某某伙同涉案人李某某(未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张某(未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在新兴区欣源小区163号楼0层2户李某经营的修理部门前,将李某所有的一辆弯梁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遗弃后丢失,因该车无具体品牌、型号无法进行价格认证。
2.2019年7月2日,方某某伙同某某、张某在新兴区欣源小区163号楼0层2户的李某修理部门前,将李某的一辆型号为SQllO-2X的双枪牌弯梁摩托车,一辆型号为DY110-2的大阳牌弯梁摩托车盗走。经鉴定双枪牌弯梁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元、大阳牌弯梁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元,目前该车未返还被害人。
3.2019年7月12日,方某某、李某某在新兴区欣源小区67号楼4单元门前将被害人殷某某的一辆型号为QM125-10B 的济南轻骑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元,目前该车未返还被害人。
4.2019年7月16 日,方某某、李某某在新兴区欣源小区105号楼2单元门前将被害人李某某一辆型号为125-8的大运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 元,该车已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扣押,被害人尚未领取。
5.2019年7月17日,方某某、李某某在新兴区欣源小区105号楼1单元门前将被害人朱某某一辆型号为YQI 25-9F的雅奇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0 元,目前该车未返还被害人。
6.2019年7月19日,方某某、李某某在新兴区欣源小区126号楼3单元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一辆型号为QJ125的钱江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0元,该车已返还被害人。
7.2019年7月20日,方某某、李某某第三次来到新兴区欣源小区163 号楼0 层2 户李某经营的修理部,将李某的一辆组装越野摩托车盗走,后二人将摩托车放在欣源小区105号楼附近。因该摩托车为组装摩托车,无具体品牌、型号,无法进行价格认证,该车已返还被害人。
以上八辆摩托车除一辆弯梁摩托车被遗弃后丢失,一辆组装越野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后返还被害人外,其他摩托车均被方某某、李某某出售给郜某某。二人共计从中获利人民币780元,其中方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80元,李志伟从中获利人民币200元,张明未从中获利。
上述八辆摩托车中,因其中两辆摩托车无具体型号、品牌,无法进行价格认证,余下六辆摩托车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340元。
经侦查,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证人李某某、郜某某、周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殷某某、朱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玉英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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