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59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住**镇**村**街7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5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抢夺于2017年11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8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抢夺于2018年12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某某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9日晚19时许,被告人方某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江北永盛购物广场一楼ZARA店内,趁无人注意之际,将两件衣服、两条裤子盗走并逃出店外。后在永盛购物广场北门门口处被商场保安抓获,当场查获被盗的衣物。

2、2020年4月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方某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江北永盛购物广场一楼耐克专卖店内,趁店员不注意之际,将店内门口货柜上的两只耐克牌AirMax2090款式右脚运动鞋盗走。

3、2020年4月3日至6日,被告人方某某两次来到金华市婺城区沃尔玛超市内,趁店员不注意之际将9双袜子、1条裤子、1件短袖T恤盗走。

4、2020年4月11日晚18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永盛购物广场一楼Zara店内,趁店员不注意之际,将货架上的一件淡蓝色女士外套盗走。

5、2020年4月12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永盛购物广场一楼Zara店内,趁店员不注意之际,将货架上的一件黑色牛仔女士外套,准备逃离时被商场保安发现并当场抓获。

6、2020年4月1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永盛广场一楼Zara专卖店内,将货柜上的裤子盗走,后被当场抓获。

综上,被告人方某某多次盗窃,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41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发还清单、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诸葛**、林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郭某某、冯**、刘**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部分系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斌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