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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1〕8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织金县**镇**路**号。2020年11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盗窃案,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11时,被告人方某某采用暴力破门入户的方式进入本市南明区花果园**区**栋**号房内,趁被害人曾某某不在之际将其一台三星笔记本电脑盗走,后逃离现场。2020年1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带着盗窃所得的笔记本电脑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涉案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50元。被盗电脑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扣押、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张伟

                              2021年2月5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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