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方某某,绰号方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路**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7日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凌晨3时许进入普安县**医院**大楼**楼,在**号床房间内将杨某某放在衣服内的一个装有930元人民币及身份证等物品的钱包盗走;在**号床房间内将黄某某放在衣服内的一个装有843元人民币及银行卡等物品的钱包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人民币1421.5元返还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钱包、身份证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杨某某、方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黄某某、杨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方某某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禹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进入医院盗窃病人亲友人民币177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曾后军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普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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