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无居民身份证),汉族,文盲,务工人员,贵州省*****自治州**县人,现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凌晨5点多钟,被告人方某某在道县濂溪河南岸濂溪幼儿园旁边,将被害人魏某某停在屋边的一辆爱玛牌白色的电动车盗走,并推至道县**坊**号曾某某的修车铺,欲卖给曾某某,但曾某某问其索要该车的手续,方某某拿不出,就先以该车为抵押向曾某某借款二百元,约好拿来该车的手续后再谈价格。1月2日下午约13时许,方某某又到曾某某家时,被道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道县体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为2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了被盗的电动车;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道县体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光辉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在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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