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镇**号,现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多次来到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的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京东物流园,利用其曾在京东物流园从事过拣货员工作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趁员工中午吃饭仓库无人之机,先后8次着员工服从侧面货物通道进入京东物流园**期**仓**库,盗窃库内多种型号苹果手机共计19部。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92881元。被盗19部苹果手机中,除2部苹果手机由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方某某的交代而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外,其余17部苹果手机均由被告人方某某销赃并将赃款予以挥霍。
2020年1月19日,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与被告人方某某协商处理手机被盗事宜时,被告人方某某接受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建议而向公安机关投案。侦讯中,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了盗窃手机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犯罪记录查询、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现场监控视频截图;5.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6.价格认定结论书;7.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毅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名单、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